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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的通知【全文废止】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的通知【全文废止】
   时间:2015-06-26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5〕6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放宽我市参与棚户区改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参与棚户区改造的职工,从2015年1月1日起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凭市棚改办备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购买安置房源资格证等材料,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降低首付比例。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缴存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仅限一套)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降至20%。

  (二)发挥家庭代际作用。

  1.参与棚户区改造的购房职工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父母或子女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以其父母或子女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允许缴存职工(主借款人)购房贷款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

  (三)先提后贷。参与棚户区改造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