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县城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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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绿色低碳理念引领县城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县城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县城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思想认识
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等文件,要求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严格落实县城高层建筑规划建设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做到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县城建设密度与强度。各地要完整准确全面地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县城规划管控,优化县城开发建设方式,切实加强县城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努力建设放心安居县城。
二、从严落实县城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县城高层建筑规划管理。
1.坚持科学规划选址。县城建设要坚守安全底线,新建高层建筑应选择在安全、适宜的地段进行建设,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区域以及矿山采空区等,并做好防灾安全论证。加强县城重点地段建设管控和建筑设计引导,突出县城建筑特色,与传统风貌相协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县城的历史文脉。
2.严格控制县城建设密度与强度。县城建设应疏密有度、错落有致、合理布局,县城建成区人口密度应控制在每平方公里0.6万至1万人,县城建成区的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控制在0.6至0.8。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县城、中心镇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与管理,对新建居住用地的建设密度与强度进行分区管控,推动人口流失县城严控城镇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促进人口和公共服务资源适度集中。新建居住用地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平衡、动态管理”原则,充分考虑提升人居环境水平,建立片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弹性指标,单一用地容积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3.严格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县城民用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老县城以低层与多层住宅空间形态为主,注重城市建筑天际线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严格控制建筑宽度,沿山、沿江河湖库等敏感区域防止出现超大面宽、视觉封闭的“大板楼”。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鼓励新建多层住宅安装电梯。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54米)。确需建设18层(54米)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提交县级及以上规委会审议决定,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加强50米以上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平面设计等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严格县城高层建筑建设管理。
1.严格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以工程规划许可作为勘察设计依据,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划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筑物抗震设防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对发现涉嫌未落实建筑高度、密度管控要求的项目,应及时报告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对未落实建筑高度、密度管控要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严格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强化高层建筑外墙装饰、外墙保温设计管理,高层建筑工程中应使用防火材料、防火构件、防火配件和不燃、难燃性建筑装饰材料,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A级)。
3.严格落实高层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进一步完善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对施工总包单位、工程监理及检测机构的监管,严格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要求,从严把好联合验收关,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对未落实规划管控要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变更未报批的应严格执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拆除违建工程。
(三)强化县城高层建筑运维管理。
1.加强既有高层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加强对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