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15〕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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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将本办法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表述统一修订为“消防救援部门”;
3.第七条中《消防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第十一条举报电话:96119改为12345;
5.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浙江省消防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
(四)其他场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各级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为具体实施单位。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设施布点规划纳入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内消火栓的配套建设;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消火栓的维护、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条 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和维修管理;业主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