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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 ( 苏发改规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对《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供鉴定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环境损害类鉴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鉴定,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类型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法医类司法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和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司法鉴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综合司法鉴定的时间、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构成。

对于一般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可以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上下浮动幅度确定。

对于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可以在前款规定上浮基础上再上浮一定幅度确定。

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面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收费标准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施鉴定活动、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