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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8-01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中央关于长江生态保护重大决策,进一步落实全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开发利用范围

  按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生权益,促进资源有效整合的总体目标,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结合实际,将本辖区内露天采石场数量压减至现有三分之一以内,保留的露天采石场应符合以下开发利用条件:

  (一)严格执行长江生态保护政策。按照中央要求,当前和

  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在我市长江沿线可视范围内不设置矿权,且该范围内的采石场必须关闭退出;对当地现有已建水泥深加工且规范开采的采石场(水泥生产)作为过渡性开采矿山,限期、限量实施逐步退出。

  (二)严格实施“五边三化”及城市景观保护。在城镇、铁路、省级及以上公路、长江边和湖泊等“五边”区域可视范围内,不得保留、设置露天采石场矿权。凡是“五边”区域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石场应当关闭退出或限期关闭退出;在城市规划区和城市风景区可视范围内,不得开山采石,破坏自然景观,对现有采石场应当关闭退出。

  (三)严格实施生态保护及恢复。凡属保留或整合的露天采石场矿权必须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级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严格审核,坚决不能在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周边设置矿权,不能破坏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地和防洪保护带,达不到条件的,予以关闭退出。

  二、坚持绿色安全环保,提高开采标准

  (一)产能标准。重新整合规划的露天建筑用石料采石场生产规模不低于500万吨/年,重新整合规划的冶金熔剂用、水泥用的石灰岩、白云岩等深加工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推动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延伸非金属深精加工链,提高附加值。

  (二)建设标准。重新整合规划的露天采石场现场考核得分必须达到《黄石市露天采石场建设标准》(见附件)80分以上;对保留的所有露天采石场须在6个月内达到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对不达标的露天采石场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关闭退出并负责生态修复。

  (三)验收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级国土、建设(“五边三化”办)、环保、安监、林业、水利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露天采石场进行复工验收并出具意见,由市露天采石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报市政府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