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金市监发〔2023〕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分区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2023年5月31日
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金华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基本标准【已被《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废止】 |
金食药监规 〔2013〕3号 |
2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企业发展十项举措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废止】 |
金市监发 〔2014〕29号 |
3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严格市场监管十项措施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废止】 |
金市监发 〔2014〕30号 |
4 |
关于加强会议讲座等保健食品营销行为监管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废止】 |
金市监发 〔2015〕11号 |
5 |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废止】 |
金市监发 〔2015〕62号 |
6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
金市监 〔2015〕104号 |
7 |
金市监 〔2015〕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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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金市监发 〔2016〕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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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保健食品会议讲座等宣传推销活动和体验式经营场所销售行为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废止】 |
金市监发 〔2016〕75号 |
10 |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生产监督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废止】 |
金市监发 〔2016〕149号 |
11 |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 |
金市监发 〔2016〕161号 |
12 |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
金市监发 〔2017〕95号 |
13 |
金市监发 〔2017〕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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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金市监发 〔2018〕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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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废止】 |
金市监发 〔2018〕48号 |
16 |
金市监发 〔2018〕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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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 |
金市监发 〔2018〕114号 |
18 |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助推小微电商发展的实施意见》【已被《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废止】 |
金市监 〔2019〕3号 |
19 |
金市监发 〔2019〕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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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金市监发[2019]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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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金市监发[2019]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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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金市监发 〔2020〕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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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金市监发 〔2020〕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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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废止】 |
金市监发 〔2020〕133号 |
25 |
金市监发 〔20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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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金市监发 〔20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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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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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废止】 |
金市监发 〔2021〕79号 |
29 |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积极推进浙政钉•新型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2021年修订)》【已被《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废止】 |
金市监发 〔2021〕92号 |
30 |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已被《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监发〔2024〕81号》废止】 |
金市监发 〔2021〕93号 |
31 |
金市监发 〔202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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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金市监发 〔2022〕71号 |
附件2
全文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规范宴席经营价格行为的通知 |
金价检 〔2005〕2号 |
2 |
关于明码标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金价检 〔2005〕5号 |
3 |
关于规范完善汽车销售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 |
金价检 〔2011〕6号 |
4 |
关于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金价价管 〔2011〕46号 |
5 |
关于印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研判制度的通知 |
金工商发 〔2011〕89号 |
6 |
关于印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一审一核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
金工商发 〔2012〕134号 |
7 |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流程的通知 |
金工商发 〔2012〕147号 |
8 |
关于印发金华市工商局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及筹建登记试行操作规范的通知 |
金工商发 〔2013〕69号 |
9 |
关于印发金华市燃气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
金价检 〔2014〕1号 |
10 |
关于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深化工商注册便利化改革的十七条举措 |
金市监发 〔2014〕9号 |
11 |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审批再提速、服务再提效”的实施意见 |
金市监 〔2015〕10号 |
12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构建市场监管快速审批机制的意见 |
金市监发 〔2015〕84号 |
13 |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快递行业明码标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
金价检 〔2016〕6号 |
14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试行企业登记注册同城通办改革的意见 |
金市监发 〔2016〕36号 |
15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免费体验活动的通知 |
金市监发 〔2016〕48号 |
16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金市监发 〔2016〕93号 |
17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通知 |
金市监发 〔2016〕156号 |
18 |
金价检 〔20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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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 |
金市监发 〔2017〕23号 |
20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最多跑一次”的实施意见 |
金市监发 〔2017〕26号 |
21 |
市食安办等8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金食安委办 〔2017〕30号 |
22 |
金华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
金市监发 〔2017〕62号 |
23 |
金市监发 〔2018〕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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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农贸市场和餐饮行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市监发 〔2018〕105号 |
25 |
金市监发 〔2020〕7号 |
附件3
部分条款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 |
金市监发〔2021〕68号 |
第二点第(五)项第3点:市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市评审办将文审结果向评审委报告,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不超过10家。 |
第二点第(五)项第3点:市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市评审办将文审结果向评审委报告,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不超过15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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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第(八)项第1点: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市评审办将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现场评审得分除以100后按90%计分,答辩分按10%计分,两项合计得分乘以100为评审总分。按评审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排名1-3位为质量奖候选组织,4-8位为质量管理创新奖候选组织。 |
第二点第(八)项第1点: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市评审办将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现场评审得分除以100后按90%计分,答辩分按10%计分,两项合计得分乘以100为评审总分。按评审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质量奖候选组织和质量管理创新奖候选组织,其中质量奖候选组织不超过8家,质量管理创新奖候选组织不超过5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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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第(八)项第3点第(1)项:每位市评委会成员投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赞成票的组织分别不超过3家和5家。 |
第二点第(八)项第3点第(1)项:每位市评委会成员投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赞成票的组织分别不超过8家和5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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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第(八)项第3点第(3)项:在质量奖投票完毕后,按照票数高低确定拟奖名单,得票数前3名为质量奖拟奖对象,4-8名为质量管理创新奖拟奖对象。市评委会有权对表决得分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裁定。 |
第二点第(八)项第3点第(3)项:在质量奖投票完毕后,按照票数高低确定拟奖名单,质量奖拟奖对象不超过8家,质量管理创新奖拟奖对象不超过5家。市评委会有权对表决得分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