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通知
黄自然资规发〔2020〕5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 自然资规〔2019〕7号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
)和《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通知如下:
一、市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目前,黄石市域内发现矿产79种(探明储量44种、未探明储量35种)。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登记以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具体见附件1)。
二、县(市)矿业权出让和登记权限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硅藻土、高岭土、耐火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以及水气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具体见附件2)。
三、同一矿种出让、登记同级管理事项
若发现共、伴生放射性矿产或主要矿种为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的重要矿产资源,则移交相应的上级部门办理。不予审批与煤伴生的非煤矿产的矿业权。
按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的要求,相应矿种的出让、登记资料对应进行转交。已设矿业权到期需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等有关事项的,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后,按照上述出让登记权限办理。
四、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精神的宣传,优化完善内部审查流程,明确各方职责,做好矿业权档案和台账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黄石市如有新发现矿种,按照国家最新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