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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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衢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包括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不含地热水)。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保护优先、防止污染、严格管理的原则。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四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现状的需要,提出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的建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无序开采、浪费及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举报。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和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下列情形取用地下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日取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书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地下水取水量的;
(三)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生产、经营等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各层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
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 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十一条 申请取用地下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必须提供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审批按照《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