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改变土地用途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办电〔2015〕108号)精神,切实做好省政府调整下放改变土地用途审批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范围
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理由充分、尚未供地的前提下,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一年后两年内提出,或者批文已超过两年但已经用地或完成征地的,可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反限制类和禁止类供地政策,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类建设用地用途(有规定的除外)。
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程序
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报件资料(报件资料目录见附件1);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对报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批复文件。涉及需要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后,再办理批复手续。
三、改变土地用途批后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因城乡规划或产业布局调整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及时组织资料报批,不得弄虚作假或越权审批;要严格按照批准后的用途组织供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进行供地。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强化对改变土地用途的检查和监督,对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越权批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报件材料目录
2.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