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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第七条修改为:“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有效控制和解决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工期问题,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项目及市级国有企业承担政府职能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利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或者综合指标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按设计要求计算和确定的工程全部投资。

  项目概算具体包括下列费用:

  (一)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等工程费用;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三)基本预备费;

  (四)建设期贷款利息;

  (五)铺底流动资金。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期指合同工期,即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初步审查、委托评估、组织会审、审批和概算调整的审查、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概算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除外。

  市财政、监察、审计、住建、交通、水利及项目业主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监督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程、办法和定额编制,做到科学、完整、准确。除价格上涨、政策调整、水文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等因素(以下简称“不可抗力因素”)外,概算一般不得调整。

第二章  概算编制和审查

  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范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编制工程概算,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的设计内容。项目概算的编制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七条  对报批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后再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一)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概算超过投资估算500万元以上的;

  (三)规模超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向市发改委提交完整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概算中的各项费用应当按规定计取,不得漏项和故意压低投资。

  对概算编制内容有缺项、漏项、多算、少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明显差错,达不到规定深度的,市发改委应当退回并要求项目业主重新编制。

  第九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审查结论作为项目概算的批复依据。

  第十条  项目概算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概算编制采用的各项编制依据应当符合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求;

  (二)概算编制办法、编制深度应当符合现行编制规定;

  (三)工程费用组成应当科学、完整、准确;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取费费率或者计取标准应当按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计算,不得随意列项、多列、交叉列项和漏项等;

  (五)相关工程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及投资应当同步落实,符合“三同时”建设要求;

  (六)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所需的相关工程措施及费用应当同步落实;

  (七)总概算费用的组成内容应当完整包括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的全部费用,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应当分析合理,计价正确。

  第十一条  工程费用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概算编制范围及具体内容应当与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相一致;

  (二)主要工程量的计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做到基本准确,无漏项;

  (三)主要材料的用量数据应当正确,材料信息价格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水平,材料价差调整应当符合现行规定,其计算应当正确;

  (四)建安工程各项费用的计取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程序和取费标准应当正确;

  (五)工程配置设备的规格、数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与设备清单相一致,设备信息价格应当真实,设备原价和运杂费的计算应当正确,非标准设备原价的计价方法应当符合规定,进口设备的各项费用组成及其计算程序、方法应当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概算审查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委提交完整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批稿)及电子文件,由市发改委审核受理;

  (二)市发改委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审查;

  (三)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拟定审核重点,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现场资料;

  (四)中介机构应当全面认真公正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对概算审查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全面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单个项目概算审查费在10万元以内的,采取直接委托审查方式确定中介机构;10万元以上的,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后,委托方应当按规定核实并划拨概算审查费用。

  概算审查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概算调整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

  项目建设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准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可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或按规定进行报备,报备资料作为今后概算调整的依据(原则上一个项目一次性调概到位)。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实行事前报批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发改委重新批准概算: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项目概算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已批复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概算调整申请报告;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原概算编制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准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相关的招标及合同文本,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应当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申请概算调整项目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对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对项目业主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工程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等重大变更引起的建设总费用超过原批准概算的,不予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应予以概算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合同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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