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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23〕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脉,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的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以整体提升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以加强历史街区、古镇老街等历史文化保护,塑造特色风貌为主的人文类城市更新;

(三)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楼宇等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四)以提升滨水空间、道路沿线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五)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为主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

(六)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优先,规划引领、片区推进,盘活存量、提质增效,传承文脉、彰显特色,政府引导、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坚持“留改拆”并举,坚持旧改、新建分类施策(旧改含保留、改造,新建含拆除重建)。

第四条  充分发挥市城市更新(城市体检)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更新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审议城市更新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片区策划方案和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住建局(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更新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城市更新信息平台开发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制定城市更新涉及的规划、土地相关配套政策,参与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城市更新市级财政资金,牵头开展城市更新投融资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城市更新资金使用。

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完善城市更新涉及低效工业企业更新相关配套政策,指导、监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策创新,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扎实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查本地区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方案,制定本地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组织本地区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查,统筹推进本地区城市更新工作。各地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更新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  设立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活动的评审、论证等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土地、建筑、产业、文史、金融、生态环境、城市设计、景观风貌、城市运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工作规则由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利于提升人居环境品质,联动推进城镇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千园万巷、城中村等更新提升,修补城市功能,修复城市生态;

(二)有利于落实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挖掘历史文化和时代价值,延续历史文脉,留住乡愁记忆;

(三)有利于促进绿色转型发展,彰显枕山滨海、拥江揽湖的都市魅力,完善绿色慢行交通体系,推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四)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韧性,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综合统筹和一体化提升改造;

(五)有利于强化与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规划的协同,将有机更新贯穿于城乡旧改、新建全过程,促进资源整合和机制共建;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城市更新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大力开展城市设计研究,运用城市设计方法,明确从建筑到小区、到社区、到城市不同尺度的更新设计要求。

第九条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城市更新体检先行,建立城市体检制度。将城市体检评估作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编制的前置环节,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作为明确更新片区和更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县两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方案的编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协同相关规划。

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重点区域、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审批后按照相关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县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由本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并报本级政府批准,明确本辖区城市更新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更新片区的区域范围、规划条件、开发主体遴选要求等内容。

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充分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现公共交通导向(TOD)、生态环境导向(EOD)等理念,明确片区发展目标、产业方向、空间风貌、项目安排、运营模式等内容。开展城市设计研究,提炼更新片区环境特征、历史文脉、空间形态等要素,重点针对城市空间组织、公共空间体系、历史文化保护、慢行系统、建筑高度、景观风貌、街道界面等内容,提出管控引导要求。评审通过后的片区策划方案和城市设计成果,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调整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地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制定本地区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库。计划库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四至范围、目标定位、更新内容、实施主体、投资估算、时序安排等内容。

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报送的计划库,研究后形成全市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库,并报市更新领导小组批准。

纳入全市计划库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享受本办法明确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纳入全市计划库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由所在地政府,原物业权利人,通过委托、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引入的相关主体作为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报批手续,通过协议搬迁、租赁、购买、置换等多种方式归集产权,组织项目实施。

市县两级政府可赋予实施主体参与规划编制、土地前期整治等职能。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应当在完成片区现状调查、区域更新意愿征询、存量资源整合等工作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更新范围、内容、方式以及建筑规模、使用功能、设计方案(含市容景观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土地取得方式、资金平衡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内容。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实施主体应当与区域范围内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并征询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委员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项目,其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精细化管理,强化组织协调,优化空间整合、专业统筹和时序衔接,规范项目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落实绿色、节能、海绵城市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要求,探索新型施工工艺、组织方式、建造方式,完善长效管理模式,创新“城市退红空间”更新改造与治理模式。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城市更新可持续运营模式,坚持更新片区整体运营设计,不断完善服务标准体系,持续强化数字管理赋能,始终将可持续运营理念贯穿于规划、招商、建设与运营全过程,推动实现“投、建、管、运”一体化发展。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十六条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入社会资本、物业权利人等市场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筹资体系,统筹利用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城市更新基金等各类资金,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

第十七条  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加大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支持力度。通过多种方式,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未来社区建设、街区更新等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盘活存量资产。通过盘活存量与改扩建有机结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资产证券化(ABS)等多种方式,筹集城市更新资金。统筹采取经营性资产注入、融资贴息、更新奖补等方式,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

第十九条  设立市级城市更新基金,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市级城市更新基金由市级国有企业负责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用好用足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通过设立信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