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自然资发〔2024〕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湖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23日
湖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有关规定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实施和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第四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县域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方案名称统一为《××县(市、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0××年)》。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地块、不连续成片地块等可一并纳入成片开发方案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第七条 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八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按照规定提供请示、方案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涉及压占生态保护红线的;
(三)涉及压占各类自然保护区的;
(四)未经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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