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职〔2021〕26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府办〔2019〕22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4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合格证书效力与发证机构
(一)培训合格证书实行登记备案管理,是参训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有效记录和证明以及参加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凭证,不作为参训人员资质资格的证明。培训合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按规定作为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
(二)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免费核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培训合格证书样式及要素
培训合格证书全省统一样式,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具体样式见附件1。
三、培训合格证书发证流程
(一)培训项目备案。培训单位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需向所在地人社部门(附件3)申请备案。中央在苏企业、省属企业、省级行业组织以及其他可以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优先向单位所在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备案,也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凡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的,市、区人社部门按照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结果,直接受理培训的相关工作。原则上,培训单位以项目的形式按管理权限向人社部门申请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教学计划和大纲、结业考核方案等培训项目材料。
(二)培训实施。培训项目经人社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培训单位需严格按照苏州市有关文件以及培训计划和大纲的要求,分类别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在培训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培训单位按照备案的结业考核方案自行组织实施。结业考核要突出思想政治、安全管理、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培训结业考核过程中相关纸质(电子)文档、影像资料要妥善保管,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证书生成。结业考核结束后,培训单位按规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结果等材料,经核实确认后,根据考核结果,由市、区人社部门按批次向培训单位生成并发放通过考核参训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序列号。培训单位根据证书序列号打印培训合格证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发放给通过考核的参训人员。
四、培训补贴申领
(一)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各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可在国家、省、市规定的原则和补贴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任何培训单位和参训人员个人均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对参训人员通过同一培训项目获得多种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各地按照其中最高的证书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培训单位按要求向培训项目备案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表、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过程证明材料等资料,申请培训补贴。对参加培训的需缴纳培训费用的参训人员可个人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也可委托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代为申请。培训单位代为申请的,需提供代领协议等。
(三)人社部门收到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核,并按要求进行补贴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或委托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单位或参训人员个人账户。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应纳入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
(四)培训单位未按原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在结业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申报培训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生成培训合格证书序列号和拨付培训补贴。已获得同一职业(工种)较高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训人员不得通过参加较低等级职业技能培训而享受培训补贴。
五、培训合格证书管理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当好服务培训单位的“店小二”,认真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简化培训补贴申领流程,缩短办事时限,精简证明材料,提高服务和监管效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对培训单位办班情况和证书发放情况的质量督查工作,重点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