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和《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教人〔2019〕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教法〔2020〕11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辖市区教育局,各局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处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市教育局制定了《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和《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2.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第一条 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条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条 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四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违反工作纪律,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旷课等情况;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第五条 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或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第六条 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或幼儿,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幼儿。
第七条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八条 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
第九条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条 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推荐、诱导学生或幼儿参加有偿补课;举办或变相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或担任职务,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或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学生、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采用集中授课训练等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附件2
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被处理者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绝或干扰调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应当免予处分,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五)除上述处理外,所在单位或教育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取消相关资格及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理。
第九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四)通过课堂、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六)敷衍教学,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的;
(八)违反工作纪律,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旷课等情况,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或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十一)歧视、侮辱、伤害学生或幼儿的;
(十二)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十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幼儿的;
(十四)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十五)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六)不遵守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的;
(十七)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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