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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基础保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畅通补充渠道,提高待遇水平,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对带动乡村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坚持“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基本工作原则,逐步形成“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黄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建立专项督导制度,每年在全市开展两次督导检查,重点督导乡村教师管理体制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建立督导通报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 师德师风建设

  第六条各乡镇中心学校(或乡村中小学)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完善基层党组织机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

  第七条各乡镇立足“寻找身边的典型”,加强教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教师职业文化建设,引导广大教师模范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进一步完善《黄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亮牌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师德失范行为“亮牌管理”制度,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对师德师风不良且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学校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结合“亮牌管理”名单,建立教师诚信管理体系,将教师的师德师风表现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各项考评体系,加强师德师风行为的社会监督。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九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编办、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原则,依据上一年度空缺的教师岗位,确定申报招聘计划数,并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予以补齐,以确保农村教育需要。

  第十条县域内教师队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要求,科学核定当地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编制总额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编制调配意见,报编办部门审核确认后备案。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班师比及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齐开足课程需要。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第十一条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任教,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出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方案》,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对城镇离退休的特级教师、湖北名师、黄石名师到乡村学校长期支教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章 教师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