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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通知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通知

德人社发〔2021〕6号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持续推进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链条、机制化、常态化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一)建筑市场发包与承包制度

1.工作要求。全市建筑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发包与承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的,要严厉进行打击。对于建筑市场违法发包承包行为的认定查处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工作指南》(鲁建建管字〔2019〕2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对于建筑市场行为的检查,按照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全市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德建通〔2019〕74号)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同时注重在举报受理工作和欠薪案件中深挖问题线索。

2.违法违规责任。对于建筑工程领域发生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行为,住建部门对案件调查认定后,由住建部门移交城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上报省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1.工作要求。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要在项目现场存档备查。

2.违法违规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总包代发工资制度

1.工作要求

(1)总承包企业责任。总承包企业将施工作业分包给劳务(专业)分包企业的,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书面签订协议,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必须通过工资专户发放至农民工工资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及工程进度等情况,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总承包企业不得迟于农民工提供劳动的次月25日结清当月工资。

(2)分包单位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考勤情况或计件情况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3)用人企业(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责任。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考勤情况或计件情况,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对用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临时用工,其工资由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核定后,经农民工本人同意,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可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承包企业要做好相关资料保存并于5日内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消除监管平台银行代发预警。

2.违法违规责任

(1)企业信用扣分。对于未施行总承包代发工资制度、未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工资卡的、未在工程开工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照鲁建建管字〔2020〕10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交通和水利建设领域按本行业规定执行。

(2)行政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实名制管理制度

1.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施工合同造价超过400万元的在建工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施工合同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按照《德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德建发〔2018〕13号)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范围,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并将相关情况每月纳入监理月报内容。

(1)劳资专管员配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并颁发任命书,负责所承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考勤硬件设备配备。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实名制考勤通道硬件设备,并与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进行连接。

(3)农民工实名制考勤。农民工进场施工前,劳资专管员负责在监管平台上传农民工实名制信息。用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监管平台和实名制考勤通道对农民工进行进退场和考勤计量管理。

(4)基础台账制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月如实制作务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表。花名册、考勤表,连同工资确认表、劳动合同应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花名册应按月制作,按用工单位(总包、各分包)划分,并注明农民工姓名、性别、工种、班组、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工资卡号、在职/离职、进退场时间等信息。内容应与监管平台录入信息一致。考勤表应按月制作,按用工单位(总包、各分包)划分,并注明农民工姓名、班组、考勤日期等信息。内容应与监管平台录入信息一致(可直接在监管平台将考勤信息导出)。考勤表应经农民工本人、班组负责人、分包单位负责人、劳资专管员、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2.违法违规责任

(1)企业信用扣分。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房屋建设工程领域,由住建部门按照鲁建建管字〔2020〕10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交通和水利建设领域按本行业规定执行。

(2)行政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工作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上传监管平台;劳动合同应由务工人员本人持有;劳动合同应如实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结算方式,填写工作场所,制定合理工资标准,登记有银行卡号,有用人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有务工人员本人签字及手印,落款时间应准确无误。房屋建筑领域推荐使用《山东省建筑业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详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

2.违法违规责任

(1)企业信用扣分。未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动合同未上传监管平台的,由住建部门按照鲁建建管字〔2020〕10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交通和水利建设领域按本行业规定执行。

(2)行政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1.工作要求

(1)工资专户设立。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项目开工前,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选择合作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委托合作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开通后,施工企业应将专户账号录入监管平台。工资专户的用途: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接收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支付农民工工资。

(2)工资专户资金运行。工资专户内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准动用;另一部分为人工费,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资专户内人工费不低于最低额度,最低额度按《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德人社字〔2019〕140号)执行,最低额度应同时满足当月工资支付。施工企业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建设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将人工费拨入工资专户,保持工资专户最低额度。

(3)工资专户撤销。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到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账户人工费余额作为工程款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承包企业账户,工资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回。

2.违法违规责任

(1)企业信用扣分。未按要求开立工资专户并上传监管平台的,由住建部门按照鲁建建管字〔2020〕10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交通和水利建设领域按本行业规定执行。

(2)约谈和曝光。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达3个月以上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监管平台公开曝光。

(3)行政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工资保证金制度

1.工作要求

(1)工资保证金设立和运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金额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应缴存至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工资保证金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准许动用。工资保证金动用后,应在1个月内补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2)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按照《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德建发〔2020〕7号)执行,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施工单位直接代发工资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德交建管〔2018〕12号)执行,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按照《市水利局关于转发省水利厅<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3)工资保证金的代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代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按照《关于在德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德建通〔2019〕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2.违法违规责任

(1)企业信用扣分。房屋建筑工程未在工程开工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动用工资保证金后,未按时补缴的,由住建部门按照鲁建建管字〔2020〕10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交通和水利建设领域按本行业规定执行。

(2)约谈和曝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监管平台公开曝光。

(3)行政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应急周转金制度

由市、县(市、区)两级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筹集本级欠薪应急周转金,其中市级500万元,县级可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应急周转金的储备额度,并足额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已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部门,发生拖欠工资情况时,应先动用本部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所欠工资;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预留或不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应急周转金进行垫付,垫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1.因企业主欠薪逃逸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垫付农民工工资用于临时的生活费、路途费等费用;

2.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农民工工资用于临时的生活费、路途费等费用;

3.因用人单位确属经营困难,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