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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的通知
鄂财金发〔2020〕1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各有关担保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降低担保费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对象

在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

二、基本原则

1.成熟一批、公示一批。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

2.县(市、区)有多家融资担保机构的,原则上只推荐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3.确认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对持续偏离支小支农定位、严重损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誉等机构,及时剔除出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和报备。

三、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公司Ⅰ、Ⅱ、Ⅲ级资产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2.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在保余额的比例不低于50%,本年度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本企业全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2020年选取7月末在保余额,以后年度选取上年末在保余额)

3.建立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等“四补”机制。

4.主动降费让利,认真落实担保降费要求,本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2020年选取1-7月平均担保费率,以后年度选取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

5.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防控能力较强,本年度担保(再担保)代偿率不高于5%(2020年选取1-7月累计代偿率,以后年度选取上年度累计代偿率)。

6.依法合规经营,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7.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县(市、区)财政局会同金融办推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各市州财政局会同地方金融工作局(办)汇总报送推荐名单,于9月1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第一批推荐名单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市本级融资担保机构由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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