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 ( 苏发改规发〔2025〕1号)规定,保留。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
为规范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助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7月9日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20〕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重点支持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等工作,保障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拓展信用管理应用等。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建立省级项目库;
(四)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统一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五)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六)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建立省级项目库,定期会商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入库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对纳入省级项目库且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用专项资金直接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省级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申报、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承担项目建设工作的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自评价工作。省级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申报和承担本单位的项目建设任务时,同时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保障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支撑或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任务的项目。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任务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确定。
第九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在信用服务或专业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相应的工作业绩;
(二)项目建设单位满足申报指南规定的与项目类别相适应的信用条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为信用服务机构的,应当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有申报信息,且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四)近3年获得补助的项目按计划实施,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六)往年项目未组织验收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七)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根据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年度工作实际,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通知规定,明确年度项目的申报范围和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初审,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
省级部门(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申报项目。
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承担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信用江苏”网站建设运维和信用服务窗口运维等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受理项目申报后,根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信用承诺书等。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项目入库和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履行“三重一大”程序,提交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将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通过评审但当年未获得补助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将其列入项目库,在下一年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建立专项台账。
第十九条 因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撤销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相关省级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和财政局,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经批准后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实施(建设)内容调整或投资变化达到原计划的20%以上的;
(三)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