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内容 |
1 |
温政办〔2021〕61号 |
删除一4“4.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装修成本的40%、最高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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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三8中“前述潮店网红店开票销售额增长30%、50%、80%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的50%、80%、100%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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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温政办〔2021〕69号 |
将三(一)2中“各地依法依规对高耗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制定年度整治提升方案,实施分类整治,对标提升,达标销号,涉及安全、环保、质量、能源等违法违规且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关停退出”修改为“各地依法依规对高耗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制定年度整治提升方案,实施分类整治,对标提升,达标销号,涉及安全、环保、质量、能源等违法违规且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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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温政办〔2021〕73号 |
删除三中“而且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温州或在温州设立子公司的,都应承诺5年内不迁出温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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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温政办〔2022〕2号 |
将三21中“鼓励拥有专用固定车位的居民自建自管充电设施,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人协助管理,并向当地电力部门提出用电报装”修改为“鼓励拥有专用固定车位的居民自建自管充电设施,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向当地电力部门提出用电报装;可以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协助管理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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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温政发〔2021〕27号 |
将九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公布后实施:(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三)依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为“因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实施意见》 |
温政办〔2021〕81号 |
2 |
温政办〔202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