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住建房〔2021〕22号
各市、区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资规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
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苏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附件:
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能力。
——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资质或超等级开发;强制交付未达到竣工交付条件的房屋;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新建商品房分销机构哄抬佣金、“小蜜蜂”式堵门拉客、恶意返佣撬客;网络平台和自媒体等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渲染成交案例、炒作局部区域市场行情;通过各种方式制造购房恐慌情绪;臆测调控政策走向或趋势误导市场走势;夸大负面报道进行有偿新闻。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9月)
各市、区住建部门要根据本次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联系当前正在开展的“学党史、为群众办实事”、“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物业服务乱收费整治、行业“双随机”检查等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项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整治规范工作,动员宣传,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同时建立各相关部门定期会商机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征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引导公众参与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并按要求将实施方案等报市住建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9月)
(1)自查自纠(2021年10月-2021年12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开展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按要求填写《自查自纠情况表》,及时报各地专项工作机构。
(2)检查整改(2022年1月-2022年9月)
各地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检查,并建立台账资料,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住建局。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0月-2024年7月底)
各地要结合专项行动整治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实施“回头看”,聚焦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持之以恒狠抓落实,做好整改督查工作,确保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处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等,进一步巩固整治行动的效果,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四、依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
(一)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各地要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