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苏价综〔200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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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建设局(建委)、广播电视局: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明确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减免收费的意见,为确保这些意见的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对有关收费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介绍成功服务费;为低保对象保存档案,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对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减半收取培训费。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免收私营个体企业协会会费;对从事商品购销、劳务活动和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为低保对象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对低保对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在市、县(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低保对象“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低保对象婚前体检及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免收体检费。低保对象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治疗费、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费按规定标准减免30%;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诊疗费、床位费减半收取。
五、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低保对象,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12平方米的,按1995年7月1日前的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12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