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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建综〔2015〕386号
各县区住建局、市开发区建设局,市有关部门,市建筑业企业:

  现将《连云港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23日


附件

连云港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建建管〔2015〕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许可权限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市城乡建设局做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市属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对,县(含赣榆区)属企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对,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市属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初审,县(含赣榆区)属企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电子化监督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企业申报资质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核查、数字化审批,简化程序、简政放权、规范审查,提高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企业提供最优质服务。

(四)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市城乡建设局或县住建局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或初审工作,办理程序为:企业网上申报→网上受理→核对(初审)→反馈意见→补正核查(必要时实地核查)→相关部门会审→上报省住建厅。具体可以按照省住建厅《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申报程序的通知》要求,企业在网上提交申请,市属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在网上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初审);县属企业由县(含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核对(初审),必要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或进行现场考核,初审合格,网上直接点击上报(取消企业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中初审部门盖章环节),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其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市城乡建设局受理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建乡建设局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企业申请市城乡建设局许可的资质。县属企业向县住建局申报,县住建局收到企业申报资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汇总工作,报市城乡建设局;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市城乡建设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办理程序为:企业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受理名单公示→网上材料初审→审查意见公示→补正核查(必要时实地核查)→相关部门会审→公告审批结果。

1、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依法取得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后,至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登记,领取申请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注册帐户介绍信,携带相关材料(①市城乡建设局介绍信[原件];②企业申请报告[原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单、原件];④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⑤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到省住建厅信息中心(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省住建厅信息中心1314房间),申请开通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账号,并访问www.jscin.gov.cn  建筑业专栏 ,下载并安装专用浏览器,用户名或加密狗登录《江苏省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录入拟申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相关信息和考核数据后,在网上提交申请,由资质管理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进行网上审核,必要时需提供原件或进行现场考核。

2、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延续、换证、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事项和要求,企业可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账号登录《江苏省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按标准规定要求录入企业相关信息和考核指标,上传相关扫描件,在网上提交申请。由资质管理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进行网上审核(核对或初审),必要时需提相应材料及原件或进行现场考核。其中由住建部或省许可的事项,初审合格,网上直接点击上报,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

3、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其中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向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提交陈述材料(陈述材料: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能增减或更换人员、业绩等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公示和公告均在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网站(www.lygcin.gov.cn)发布。

(六)注册地在我市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或初审的资质,企业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七)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从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传电子材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除上传电子材料外,还需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意见的要求报送书面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

三、企业主要人员信息

(八)资质申报涉及的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人员信息须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信息系统读取。

(九)人员信息采集和认定办法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主要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230号)和《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证书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教〔2015〕528号)办理。

四、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

(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须符合标准对业绩的要求。

(十一)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工程业绩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使用在已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信息为准,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在已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但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在未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工程业绩及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类别资质工程业绩核查按原办法执行。

(十二)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工程业绩

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企业使用省内完成的工程业绩,以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备案申报系统信息为准,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未进入平台或系统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省外工程业绩,按原办法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单项业绩核查表》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三)企业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提交的业绩,业绩核查按原办法执行。原办法是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86号)。

(十四)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是指该人员担任相应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身份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个人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图纸以及能反映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五、换证工作

(十五)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省厅2016年9月30日之前),按照住建部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十六)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可再生能源、市政养护、凿井、空气净化、高空作业、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特种专业工程中桥梁伸缩缝安装、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外墙保温等专业承包资质不换证。

(十七)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十八)已取得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资质证书副本未载明承包内容的,企业可根据实际从事业务及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承包内容申请换证。

(十九)企业申请换证,应根据已有的资质对照本通知规定的许可权限,分别向不同的许可机关一次性全部提出换证申请。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选择低于原资质等级向相应的许可机关申请换证,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材料。如:企业同时具有部、省、市三级机关许可的资质,对同一发证机关许可的资质必须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不同的许可机关也可分别提出换证申请。企业有一个以上总承包类别一级资质,其中一个或若干个资质低于原资质等级申请换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二十)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原有资质必须全部按要求先换证后再提出升级、增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