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政办〔2015〕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提供客观、权威、全面、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5〕116号)、《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温政发〔2005〕5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范围包括全区域发布和分区域发布两种范围。发布范围为全市或某县(市、区)全行政区域范围的,为全区域发布;发布范围为某县(市、区)其中的单个或若干个网格单元的,为分区域发布。乡镇(街道)为发布的最小网格单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市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预警信息分级标准按照各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主管部门由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授权。预警级别依照突发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温州气象部门已有业务系统,整合部门资源,建立上下相互衔接、相关职能部门互联互通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县(市、区)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承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依靠科技、手段多样,统一发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发布权限与审批
第七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区域涉及全市或2个及以上县(市、区)的,一般由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一)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填写《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市应急办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对外发布;情况紧急时,市应急办可先口头方式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二)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填写《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请市政府专项应急机构主任审批同意,以市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名义对外发布,同时报市应急办备案。
(三)Ⅲ级(黄色)预警信息和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按各自有关规定审批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一)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填写《XX县(市、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向县(市、区)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县(市、区)应急办报请县(市、区)长或分管副县(市、区)长审批同意,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发布;情况紧急时,县(市、区)应急办可先口头方式报经县(市、区)政府领导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二)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填写《XX县(市、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请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机构主任审批同意,以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名义对外发布,同时报县(市、区)应急办备案。
(三)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按各自有关规定审批发布,并报县(市、区)应急办备案。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经市、县(市、区)长或分管副市、县(市、区)长审批同意,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决定发布辖区范围内的任一地点的任一级别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并与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快捷畅通的预警信息发布通道。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外发布;县(市)及设有气象主管机构的区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需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县(市、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的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采用统一制作格式,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布渠道、预警时效、咨询电话等。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发送至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到本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和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同时为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设立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的审签权限。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内部审签规定。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在10分钟内启动发布工作。温州广电传媒集团应在20分钟内完成数字电视全网发布,三大通信运营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手机短信分区域发布、5小时内完成手机短信全区域发布。
第十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密切关注突发事件态势,根据紧急和危害程度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温州广电传媒集团在收到预警信息解除通知后,数字电视、应急广播10分钟内停止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信运营商即刻停止手机短信推送发布。
温州广电传媒集团和通信运营商在信息传播结束2小时内,将本次发布范围、开始发布时间、发布完成时间、发布短信条数、发布广播次数、滚动播出次数等数据反馈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在利用好气象系统信息传播渠道基础上,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社会媒体和通信运营商、户外媒体、楼宇电视、应急广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信息传播机构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全网发布传播系统。
第十九条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