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附件2
滨州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工作措施配档表
制度政策 |
具体内容 |
省待遇清单规定 |
贯彻落实措施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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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
坚持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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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为未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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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对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
将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有关费用由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支付 |
本方案印发 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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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病保险 |
推进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统一 |
按照省统一部署,推进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统一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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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医疗补助 |
在职工基本医保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 |
尚未启动的县区抓紧调查测算,筹集资金。2023年全面实施。 |
本方案印发 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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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 补充医疗保险 |
单位自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暂不纳入待遇清单制度管理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代管单位自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帐,实行单独管理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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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
对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
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不断完善制度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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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制度 |
资助参加居民医保 |
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
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
2022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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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付费用救助 |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补充医保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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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参保政策 |
参保范围 |
职工基本医保 |
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
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增强全民参保意识,实现常住人口应保尽保 |
长期坚持 |
居民基本医保 |
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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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资助范围 |
全额补贴人员范围 |
特困人员 |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
长期坚持并按要求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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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补贴人员范围 |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定额资助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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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筹资政策 |
筹资渠道 |
职工基本医保 |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不断完善基本医保筹资分担机制, |
长期坚持 |
居民基本医保 |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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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
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 |
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探索拓宽医疗救助其他筹资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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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逐步规范缴费基数 |
按要求逐步规范缴费基数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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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 |
职工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 |
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不超过8% |
落实职工医保基准费率制度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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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缴费率 |
本人工资收入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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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保 |
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标准之比不超过2:1 |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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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缴费年限 |
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
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无力一次性补足的可申请按月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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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待遇支付政策 |
享受待遇时间 |
职工首次参保 |
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
按规定落实 |
2022年底前 |
居民参保缴费 |
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9-12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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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 |
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参照用人单位职工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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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制度切换参保关系 |
执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33号)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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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等待期 |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参保,以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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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
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
起付标准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20年为74906元)的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基本医保支付比例平均达到80%,其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85%。基本医保叠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 |
进一步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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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暂按各统筹区支付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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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待遇 |
起付标准控制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支付比例平均不低于60%。2023年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到位,逐步提高职工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
优化待遇结构,强化门诊统筹的互助共济作用,按照省部署要求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逐步提高职工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
2023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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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待遇 |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结核、广泛耐药结核、日间手术等,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
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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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
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
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为32886元)的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基本医保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0%左右,其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80%。基本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 |
进一步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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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病保险 |
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为29718元)的50%。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全省统一规定,各市不得自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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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待遇 |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基本医保支付比例不低于50%。2021年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平均提高50%左右 |
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50%以上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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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待遇 |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2023年支付比例不低于60%,2025年不低于65%。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结核、广泛耐药结核、日间手术等,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
稳步提高门诊慢特病待遇水平,落实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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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体待遇优惠政策 |
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
起付标准降低至普通居民的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
按规定落实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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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政策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低收入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水平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不低于1万元。门诊慢特病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与住院医疗救助限额合并计算 |
按照省统一要求逐步调整到位 |
2022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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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倾斜政策 |
具体救助比例由省级统一制定 |
按要求落实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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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范围 |
基本医疗保险 |
按照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支付 |
按要求落实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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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 |
参照政策范围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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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
参照政策范围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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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
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
按要求落实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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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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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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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就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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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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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