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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医疗保障局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医保发〔2021〕3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滨州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

2.滨州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工作措施配档表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州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部署要求,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保障制度,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医疗保障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逐步实现政策纵向统一、待遇横向均衡,确保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二、目标任务

(一)统一医疗保障制度。现有的超出山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的制度安排,分步分类归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框架。2022年底前,各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名称、制度设置全部统一至清单要求。市内统一医疗救助制度安排,健全规范机制措施。2023年底前,本市超出三重保障制度框架的地方性保障制度安排全部清零。

(二)规范基本筹资和保障政策。统一政策项目设置和名称,规范政策标准。2021年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2022年底前,完成三重保障制度中各项政策项目设置和名称的统一规范。规范完善职工、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规范门诊慢性病基本病种。以《山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为基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基准。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逐步均衡医疗救助筹资待遇标准。

(三)统一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基本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外费用的特殊政策,2021年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对大病保险支付政策范围外的特殊政策,2023年底前完成清理规范。探索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解决途径,支持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鼓励引导慈善捐赠等社会力量,多渠道减轻人民群众政策范围外费用负担。

(四)对接统一信息系统。加快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升级改造,2021年底前上线运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推进信息平台上线过程中,同步开展制度和政策清理规范,做到信息系统与待遇清单制度相适应。

(五)优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配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现阶段省和市两级管理,过渡到实现国家和省两级管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由省、市两级定价,市级定价原则上不高于省级定价。保持与周边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水平相当、地理区域相邻地区的价格水平相对合理均衡。

(六)统一医保经办服务。巩固深化医保经办服务“六统一”流程再造,积极打造滨州医保服务品牌。推进医保经办业务“网上办”“掌上办”,将医保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接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高频服务事项“全市通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建立全市统一的医保经办管理体系,强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人员配置。巩固强化基层医保经办服务站点全覆盖,加快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医保服务网络。

三、实施步骤

(一)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本市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规范统一时间表、路线图,开展清单外制度政策清理规范,统一参保范围、筹资渠道、缴费基数等基本政策。实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本市上线运行。

(二)2022年底前,全市实现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政策项目设置和名称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达到筹资、待遇基准要求,医疗救助市内实行统一政策,实现筹资和待遇基本均衡。

(三)2023年底前,全市完成待遇清单外政策清理规范,统一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医保经办服务规程,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基本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站位,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夯实主体责任,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各项工作完成节点时限,确保待遇清单制度全面实施。

(二)平稳过渡,做好统筹衔接。市县两级要分门别类做好超出清单的政策措施归并工作,确保待遇平稳衔接,尤其是要统筹考虑各相关领域,稳定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等工作,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格局。

(三)严格遵守,严禁越权行事。要严格执行省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政策,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变通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严格遵守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四)加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政策解读,做好风险研判,主动引导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政策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对实践探索中的有益经验及时上报推广,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1

山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



一、基本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为未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

(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1.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对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2.公务员医疗补助∶在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本待遇清单制度管理。

3.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对职工基本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等暂不纳入本待遇清单制度管理。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大病保险”)∶对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含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给予进一步保障。

(三)医疗救助制度

1.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二、基本政策框架

(一)基本参保政策

1.参保范围

1.1职工基本医保∶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1.2居民基本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2.医疗救助资助范围

2.1全额补贴人员范围∶特困人员。

2.2定额补贴人员范围∶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定额资助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二)基本筹资政策

1.筹资渠道

1.1职工基本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1.3医疗救助∶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

随着制度健全完善,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

2.缴费基数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逐步规范缴费基数。

3.筹资标准

3.1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不超过8%。

3.2职工个人缴费率∶本人工资收入的2%。

3.3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国家制定最低标准,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各市按照国家、省标准确定本市具体筹资标准。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之比不超过2∶1。

4.职工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规定的统筹地区,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

(三)基本待遇支付政策

各市在国家、省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市职工、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医保待遇按医疗年度(自然年度)计算(下同)。

1.享受待遇时间

1.1职工首次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1.2居民参保缴费∶统一全省居民集中缴费期政策和享受待遇时间,自2022年起居民集中缴费期全省统一为每年的9-12月份。

1.3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享受等待期∶用人单位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享受待遇执行《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0〕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参照用人单位职工政策执行。

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基本医保和居民基本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执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33号)有关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参保,以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2.职工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2.1基本医保住院待遇∶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职工基本医保支付比例平均达到80%,其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85%。职工基本医保叠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

2.2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按各统筹区支付政策执行。推进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统一。

2.3普通门诊待遇∶2022年全面建立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起付标准控制在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支付比例平均不低于60%。2023年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到位,逐步提高职工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2.4门诊慢特病待遇∶推进门诊慢特病病种、纳入标准和待遇政策统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结核、广泛耐药结核、日间手术等,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3.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3.1基本医保住院待遇∶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居民基本医保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0%左右,其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80%。居民基本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

3.2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全省统一规定,各市不得自行调整。

3.3普通门诊待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低于50%,2021年居民普通门诊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平均提高50%左右。

3.4门诊慢特病待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居民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2023年不低于60%,2025年不低于65%。推进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纳入标准、待遇政策统一。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结核、广泛耐药结核、日间手术等,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4.困难群体待遇优惠政策

4.1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逐步调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大病保险支付政策,起付标准降低至普通居民的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4.2医疗救助政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设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低收入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水平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不低于1万元。

对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给予门诊救助。门诊慢特病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与住院医疗救助限额合并计算。

4.3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比例由省级统一制定。

三、基金支付的范围

统一全省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参照政策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

四、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附件2

滨州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工作措施配档表

制度政策

具体内容

省待遇清单规定

贯彻落实措施

完成时限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坚持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长期坚持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为未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对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将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有关费用由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支付

本方案印发

之日起执行

职工大病保险

推进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统一

按照省统一部署,推进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统一

长期坚持

公务员医疗补助

在职工基本医保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

尚未启动的县区抓紧调查测算,筹集资金。2023年全面实施。

本方案印发

之日起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

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自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暂不纳入待遇清单制度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代管单位自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帐,实行单独管理

长期坚持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对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不断完善制度

长期坚持

医疗救助制度

资助参加居民医保

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2022年底前

个人自付费用救助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补充医保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基本参保政策

参保范围

职工基本医保

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增强全民参保意识,实现常住人口应保尽保

长期坚持

居民基本医保

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医疗救助资助范围

全额补贴人员范围

特困人员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长期坚持并按要求完善

定额补贴人员范围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定额资助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基本筹资政策

筹资渠道

职工基本医保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断完善基本医保筹资分担机制,

长期坚持

居民基本医保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医疗救助

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

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探索拓宽医疗救助其他筹资渠道

缴费基数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逐步规范缴费基数

按要求逐步规范缴费基数

长期坚持

筹资标准

职工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

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不超过8%

落实职工医保基准费率制度

长期坚持

职工个人缴费率

本人工资收入的2%

居民基本医保

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标准之比不超过2:1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

长期坚持

职工缴费年限

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无力一次性补足的可申请按月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

长期坚持

基本待遇支付政策

享受待遇时间

职工首次参保

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按规定落实

2022年底前

居民参保缴费

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9-12月份

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

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参照用人单位职工政策执行

跨制度切换参保关系

执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33号)有关规定

待遇享受等待期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参保,以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参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职工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不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20年为74906元)的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基本医保支付比例平均达到80%,其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85%。基本医保叠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

进一步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长期坚持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暂按各统筹区支付政策执行

普通门诊待遇

起付标准控制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支付比例平均不低于60%。2023年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到位,逐步提高职工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优化待遇结构,强化门诊统筹的互助共济作用,按照省部署要求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逐步提高职工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2023年底前

门诊慢特病待遇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结核、广泛耐药结核、日间手术等,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长期坚持

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为32886元)的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基本医保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0%左右,其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80%。基本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

进一步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长期坚持

居民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年为29718元)的50%。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全省统一规定,各市不得自行调整

普通门诊待遇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基本医保支付比例不低于50%。2021年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平均提高50%左右

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50%以上

长期坚持

门诊慢特病待遇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2023年支付比例不低于60%,2025年不低于65%。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结核、广泛耐药结核、日间手术等,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稳步提高门诊慢特病待遇水平,落实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

长期坚持

困难群体待遇优惠政策

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起付标准降低至普通居民的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按规定落实

长期坚持

医疗救助政策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低收入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水平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不低于1万元。门诊慢特病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与住院医疗救助限额合并计算

按照省统一要求逐步调整到位

2022年底前

医疗救助倾斜政策

具体救助比例由省级统一制定

按要求落实

长期坚持

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支付

按要求落实

长期坚持

补充医疗保险

参照政策范围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

医疗救助

参照政策范围范围内费用范围执行

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按要求落实

长期坚持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滨州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编者按: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滨州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医保政策,惠及人民群众,进行专门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医疗保障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逐步实现政策纵向统一、待遇横向均衡,确保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二、决策依据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1〕43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滨州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三、出台目的

(一)统一医疗保障制度。现有的超出山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的制度安排,分步分类归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框架。

(二)规范基本筹资和保障政策。统一政策项目设置和名称,规范政策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逐步均衡医疗救助筹资待遇标准。

(三)统一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四)对接统一信息系统。加快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升级改造,2021年底前上线运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五)优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配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现阶段省和市两级管理,过渡到实现国家和省两级管理。

(六)统一医保经办服务。巩固深化医保经办服务“六统一”流程再造,积极打造滨州医保服务品牌。

四、重要举措

(一)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本市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规范统一时间表、路线图,开展清单外制度政策清理规范,统一参保范围、筹资渠道、缴费基数等基本政策。实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本市上线运行。

(二)2022年底前,全市实现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政策项目设置和名称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达到筹资、待遇基准要求,医疗救助市内实行统一政策,实现筹资和待遇基本均衡。

(三)2023年底前,全市完成待遇清单外政策清理规范,统一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医保经办服务规程,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基本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

联系人:刘婷婷

联系电话:2212201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