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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9〕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 市政府第 8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平稳,但一些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违法违章行为屡禁不止;少数部门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宽、松、软”的问题, 还存在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现象。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治理机制转变,由运动式集中整治向常态化监管执法转变,由主要代替企业排查隐患向通过执法督促企业自觉排查治理隐患转变,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执法责任

(一)强化政府监管执法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 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机构改革后部门新的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职责不清、职责交叉以及个别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不明确、缺失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将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到具体监管部门,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协调解决监管执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发现违法行为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机构进行查处。

(二)落实部门监管执法直接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安全监管执法职责边界,合理 划分监管执法事权,通过依法委托和授权扩大下级机关安全监管执法权限,统筹做好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协调和监 督工作。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做好分级监管执法的衔接工作,全面正确履行法律授权、上级委托或下放的 监管执法职责。

(三)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督促各类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齐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督促各类生产经 营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与方法,把“一岗双责”延伸细化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操作人员。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控制度,开展风险辨识、安全评价评估、实施动态风险警示,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领导现场带班制度、聘请专家或安全中介机构服务制度、外来施工队伍管理制度等操作层面的要求,增强操作性和实效性,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规范安全培训, 做到全员培训,并实行安全培训记录存档制。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鄂安〔2019〕10 号)要求, 推动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并督促落实到位。

二、从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四)狠抓源头监管和治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监管。对已经审查通过或自行评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如需变更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或在施工期间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设计审查或自行重新评审,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产生。建立岗位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五)科学编制严格执行监管执法计划。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编制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监管执法计划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执法对象、时间、内容、方法、频次和措施,责任分解到岗到人。不同风险类型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监管执法,年度监管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作为事前问责、事故追责的依据。

(六)健全“双随机”监管执法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全面推行计划监管执法的同时,建立对企业和下级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 抽查机制,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法开展执法检查, 确保执法效果。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政府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力度。

(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 始终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制度,坚决做到不执人情法,不办关系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必须依法下达文书,严格执行现场处理、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严禁以工作检查代替监管执法,以工作要求代替行政处罚。拒不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 接工作办法》和上级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涉嫌安全生产刑事案件 追诉标准,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县(市、区)政 府、市直各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约束。

三、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重点排查梳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爆器材、消防、特种设备、渔业船舶、水利、电力、 油气长输管线、城镇燃气、旅游、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三合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和近 5 年来事故发生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对象, 实行重点跟踪、动态监管和直接指导,并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 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

(十)从严监管执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坚持“有案必查,所查必严”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确保对列入年度执法计划重点监管企业的执法监察覆盖率达到100%,执法监察复查率达到 100%,确保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达到 100%。对典型、重大安全生产执法案件,适时通报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布。

(十一)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