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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温州市公立医院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温州市公立医院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8〕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委、温州医科大学制定的《温州市公立医院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公立医院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计委   温州医科大学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16〕57号)、《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温政办〔2017〕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温州市开展医疗服务的省、市属各公立医院。各区属公立医院参照执行。

二、调价内容

(一)形成同城同级同价的价格体系。平衡省、市属公立医院同城同级不同价的价格体系,对诊查费、护理、治疗、手术、检查及化验类等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价格调整,逐步实现同城同级同价政策,促进区域间医疗服务价格的平衡。

(二)降低价格标准的项目。

1.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共52项,降低幅度10%(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4)。

2.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类价格。共150项,降低幅度10%(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5)。

(三)提高价格标准的项目。

1.诊查费。三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在价格平衡后标准上提高2元/次,即由10元/次调整为12元/次。住院诊查费在平衡后标准上提高4元/日,即由15元/日调整为19元/日。区属的二级医院调整为普通门诊诊查费11元/次、住院诊查费17元/日。

专家正高、副高门诊诊查费分别在价格平衡后标准上调整为22元/次、17元/次。

国家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由平衡后标准70元/次调整为80元/次;省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由平衡后标准40元/次调整为50元/次。市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仍维持 30元/次不变。其它中医门诊诊查费加收3元/次。

儿童(六周岁及以下)门诊诊查费同步调整,加收10元/次。六周岁及以下儿童其它医疗服务价格按现行儿童价格执行。

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1。

2.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在平衡后标准上对3项劳务体现突出的项目进行调整:骨折夹板外固定、骨折夹板外固定复查调整项目均调整为200元/人次,煎药费调整为3元/贴。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2。

3.护理类、治疗类和其他项目价格。在平衡后价格基础上提高部分护理类、治疗类和其他项目价格共39项。护理类部分项目提高20%,治疗类部分项目提高23%,常规心电图检查调整为20元/人次、其他部分心电图项目提高20%,肛门指检、肛门拭检项目调整为10元/人次。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3、附件7。

4.四级手术项目价格。对261项四级手术价格在平衡后的基础上提高5%。拉开省、市、区属基层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介入诊疗和部分手术类价格标准,按10%的价格差递减,即三乙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90%执行,二级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80%执行。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件6。

三、医保支付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按规定将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控费要求,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长不得超过10%,其中省、市属公立医院增长不得超过7%。

四、有关要求

(一)各公立医院要根据本方案认真做好各类价格项目的梳理对接、院内信息系统的调整等工作。要在宣传栏和广告屏公布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明细表,医务人员、导医等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做好解答工作,尊重患者知情权。

(二)各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结合临床业务开展需要,按因病施治原则保障药品在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满足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

(三)各级医保、卫计、价格、财政等部门和温州医科大学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各司其职,加强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医保支付政策等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8年11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诊查费价格调整表.doc【见附件1-8】

2.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doc

3.护理类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doc

4.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服务价格调整表.doc

5.检验类项目服务价格调整表.doc

6.四类手术项目价格调整表.doc

7.其他项目服务价格调整表.doc

8.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表(省、市属公立医院调整后新的价格表,区属公立医院参照执行).doc





《关于温州市公立医院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15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我市作为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城市,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医改重点工作部署,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16〕5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7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公立医院实施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温政办〔2018〕106号),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6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温政发〔2016〕57号)文件,文件把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做为重要任务之一,结合《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温政办〔2017〕73号)和《关于在温省属公立医院纳入温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批复》(浙医改办函〔2017〕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 “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通过优化温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腾出药品采购价格下降空间,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合理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合理调整一批诊疗、护理、手术、治疗、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优先调整价格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力求在项目上体现有升有降。

围绕国家、省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以价格调整为契机,加速优质医疗资源培育和集聚,联动推进医共体改革,助推健康温州和区域康养中心城市建设。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864号)。

(三)《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19号

(四)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全省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地区重点改革任务的意见》(浙卫发〔2016〕59号);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6〕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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