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函〔2020〕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5日
黄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 ( 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63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
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清晰界定我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到2022 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工作。2023 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为全市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
二、工作任务
(一)配合部、省开展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及自然资源所在县(市、区)政府切实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公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对明确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和政策文件,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对明确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采用三维模式进行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四)开展湿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对明确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对明确由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以及矿产资源国家调查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探索采用三维模式进行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对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场,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探索进行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 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七)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湖泊、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为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0 年 7 月)。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成立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7 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印发,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 年 7 月-2022 年底)。2020 年,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做好涉及我市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磁湖、大冶湖、铁金港、牛皮港和冠塘港等 5 个跨县域河湖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可根据发布的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实际开展情况进行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在河湖完成划界的基础上,优先组织开展对河湖水流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在自然清单出台前,可先行开展权属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2021-2022 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于2022 年底完成本辖区重点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