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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政规〔20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28 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黄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 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 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 可用于容纳各类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 及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 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 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第四条  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 遵循政府 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市场运作、信息共享、有偿使用的 原则。

第五条  建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城市地 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解决规划、 建设、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 设和运营工作, 通过特许经营, 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 推 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第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综合管廊管 理工作。发改、经信、城管、国土、财政、规划、物价、安监、 公安消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协 同做好综合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 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规划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织 编制全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的意见, 各管线 单位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应当与各类管线、城市道 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 衔接, 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 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 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综合考虑城 市发展,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第十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要根据功能需求, 同步建设综合管廊; 老城区在旧城改造、道路改扩建过程中 应当因地制宜, 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 暂不具备条件的, 应当 为综合管廊建设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一条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 该区域内新设管线必须 入廊,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管线单位按照要求做好管线入廊 工作。除因技术要求不符外, 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布设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 应当依法向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申请建设方案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 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 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 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 确保城市地下综合 管廊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管 线行业标准外, 还应当征求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 意见,满足所在区域应入廊管线的需要, 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规范招 投标行为, 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综合管廊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理移交竣 工档案。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日常运营和维 护管理工作, 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综合管 廊使用及维护服务。政府通过授权或公开招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公司负责综合管 廊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协议应当明确入廊管线 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入廊管线 单位应当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签订协议, 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具体 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报有权部门 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 过收费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