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民办学校收费政策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温发改费〔2012〕254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民办学校:
现将《温州市民办学校收费政策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温州市民办学校收费政策补充规定(试行)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民办学校收费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管理方式。根据法人属性分类,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登记为民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按学年收费。
二、管理项目。各类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包括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收取。
三、收费标准。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以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价,学校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学年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各类学校应在收费前一周进行公示。
四、实行学年等级收费。民办事业单位,根据优质优价、分等定价的原则,结合学校办学成本等情况,对民办学校实行等级收取学费的政策。由教育部门确定等级,一类学校(省级及以上,包括重点特色普高、重点职高、示范性中小学、省一级幼儿园等),可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内自主确定学年收费标准,特别优质的学校,可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内自主确定学年收费标准。二类学校(市级及以上的,包括重点特色普高、重点职高、示范性中小学,省二级幼儿园等)可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2倍的标准内自主确定学年收费标准。三类学校,可按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1倍的标准内自主确定学年收费标准。原收费标准高于等级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在温民办高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按省物价局、教育厅规定的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突破等级收费标准,需经教育部门认可,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公示后方可执行,同时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五、其他事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由学校提出,报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