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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房〔2022〕9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提升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等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和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推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场化,不断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安全鉴定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市住建部门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本市已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愿申报审核后可进入名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专项资质的单位,按照市住建部门明确的申报条件,经自愿申报、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初审、市住建部门审核公告后进入名单,作为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实施建筑幕墙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具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资质。

三、市住建部门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专用章实行对应编号管理,一家鉴定机构对应一个编号。鉴定机构持编号的鉴定专用章,按照《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文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须加盖本机构持有的鉴定专用章。

四、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负责建设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并指导鉴定机构全面应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行为须在鉴定管理系统上同步运行。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使用鉴定管理系统完成鉴定文书备案。

五、市住建部门建立鉴定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并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告鉴定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的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