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设局嘉兴市人社局关于废止《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区)人社局、各相关行业学、协会,各相关企业:
鉴于《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建委办〔2012〕514号)、《嘉兴市建委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下浮部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嘉建委办〔2017〕289号)和《嘉兴市建委嘉兴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嘉建委办〔2018〕18号)与现行有关规定已不相适应,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起施行。[文字解读]废止《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日期:2023-06-20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2022年2月浙江省人社厅牵头多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与2012年市建设局联合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建委办〔2012〕514号)、《嘉兴市建委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下浮部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嘉建委办〔2017〕289号)和《嘉兴市建委嘉兴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嘉建委办〔2018〕18号)(以下简称“三文件”)相关条款不相适应。因此,2023年6月市建设局联合市人社局印发了《嘉兴市建设局嘉兴市人社局关于废止<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嘉建〔2023〕6号),对“三文件”予以废止。
(二)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