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科技规〔2025〕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推动创新型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科技厅
2025年2月14日
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切实提升全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与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价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20〕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指经湖北省科技厅认定的,产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产业链条发育比较完善、产业链相关联的科创企业、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在一定区域集聚,通过分工合作与协同创新,形成具有明显行业竞争力的产业组织形态。
第三条 集群工作遵循省级引导与地方主导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相结合、动态管理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加快建成一批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创新创业生态优良、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区域发展成效突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为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和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集群建设工作的统筹推进,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出台集群相关政策文件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发布集群申报、绩效评价等通知;
3.公示、公布省级集群认定名单、绩效评价结果;
4.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省级集群认定资格;
5.对集群的建设发展成效进行动态监测和统计汇总;
6.组织开展促进全省集群交流合作等相关活动。
第六条 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集群建设的地方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推动本地区的集群建设工作,制定落实本地区集群建设政策;
2.负责省级集群的申报和绩效评价审核推荐;
3.协助做好集群工作年度统计和评价;
4.协调、处理、上报集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集群依托单位是集群的申报主体,主要包括省级及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或具备较好产业创新基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和完善集群建设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集群运行、统计、监测、协调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3.配合做好统计报送、绩效评价等集群相关工作;
4.贯彻落实集群建设各项政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省级集群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结构合理
1.产业发展规划重点突出。符合突破性发展五大优势产业、“51020”现代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领域方向,重点围绕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生物制造、新型储能等产业领域进行定位布局;
2.科创企业集聚程度较高。集群科技领军企业竞争力较强、带动作用明显,集群科创“新物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较多,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配套水平较高,聚集企业数量原则上在100家以上;
3.主导产业规模效益显著。集群总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科技创新成果密集,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细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30%。
(二)创新能力强劲
1.产业创新人才聚集。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了人才培养等协同创新机制,吸引和储备了一批主导产业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2.技术创新成果突出。知识产权资源密集,在产业链重点环节拥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参与了主导产业相关的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3.创新平台体系完备。拥有一批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布局建设产业链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平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达到了省内行业领先水平。
(三)服务体系完善
1.管理服务机构明确。集群依托单位设有专门负责集群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实行专人专岗责任制,具体负责集群的日常管理、项目培育、建设推进等工作;
2.科技服务体系健全。集聚了一批与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形成了一站式、全链条的科技服务生态体系。
(四)发展环境优良
1.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出台了明确的集群产业建设发展规划,纳入了地方政府发展规划或列入了申报年度高新区(经开区)重点工作推进计划,建立了促进集群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
2.出台专项支持政策。设立了集群建设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或出台了支持集群产业发展的专项措施。
第九条 对积极创建省级集群、但尚未达到认定条件的申报主体,省科技厅择优列为省级集群培育对象,给予一年的培育期,达到认定条件后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条 省级集群名称规范为“集群所在地+集群产业领域名+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个市(州)同一产业领域的集群数量不超过3个,同一个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的集群总数不超过2个。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自主申报。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省级集群认定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推荐。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集群名单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评审论证。省科技厅通过形式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确定拟认定的省级集群名单。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对拟认定的集群,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发文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集群,由省科技厅统一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