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已过有效期,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黄石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创新活力之城建设,增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促进创新型企业、科创机构集聚发展,再造黄石工业。现就新型工业用地(M0)的管理和实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用地类型
(一)内涵定义。新型工业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M0)可规划建设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两类。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含小试、中试)、检验检测、勘察、技术推广、环境监测等功能用房。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工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生产服务、商务办公、生活服务等功能用房,其中包括食堂、超市、宿舍及员工倒班房等服务功能用房。
(二)用地分类。新型工业用地(M0)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工业用地(M0)”中类。对应《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即在二级类1001工业用地下,增设三级类“新型工业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备注为“新型工业用地(M0)”。
二、加强规划管理
(一)适用范围和规划布局。新型工业用地(M0)限定布局在黄石科技城、黄石教育城、(大冶湖核心区西区)创新引领岛、光谷东科创城以及未来新规划的科创产业园区内,具体布局在编制科创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落实。其他区域需布局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专题论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
(二)准入条件。新型工业用地(M0)准入条件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经信、科技、商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区域、分性质、分行业,从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品品牌、研发实力、环保及能耗要求等方面,制定本市新型工业用地(M0)产业准入条件。
(三)用地指标。新型工业用地(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不高于2.5。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市政配套、机场净空控制等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业引进需求和规划方案,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
(四)功能配比。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计容面积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70%,配套用房计容面积不大于总计容面积的30%。其中,配套宿舍及员工倒班房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面积的15%,且不允许向个人出售。
鼓励新型工业用地(M0)内的配套设施按照适应性原则相对集中布局。产业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商务办公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三、规范供地管理
(一)供地方式。新型工业用地(M0)分为新供应M0用地和已供地调整为M0用地。
新供应M0用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也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公开供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已供地调整为M0用地,在满足适用范围和准入条件前提下,由各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转为新型工业用地(M0)进行改造的,享受“五年过渡期”政策,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地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过渡期满需变更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可协议出让,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利用现有土地需新增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的,项目开发主体应按新型工业用地(M0)现时点土地出让价格补缴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