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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连人社发〔202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人社发〔2023〕5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功能板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连财社〔2020〕62号),我们制定了《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赣榆区)可参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6日

连云港市市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操作办法

为深入推进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能,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三种补贴类型。

第一章补贴对象

第一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二条 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参加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四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并编制《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至少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条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并编制《创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至少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三章培训实施
第八条 承担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招投标等方式确认。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公布职业培训实施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供培训对象选择,按要求纳入江苏人社一体化经办平台管理。

第十条 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广泛发动,开展培训意愿采集和宣传动员,协助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报名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在其服务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培训,应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培训实施机构开展培训,应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机构维护和开班申请。

第十三条 培训实施机构应严格按照开班申请提交的教学计划实施培训。教学计划有调整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报备。

第十四条 培训实施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应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按江苏人社一体化经办平台要求开展培训,如实组织学员打卡签到,做到培训人员、培训课时、培训内容三落实。

第十五条 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前一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考核申请(培训时间不超过10天的,开班备案时申请),协助考核部门做好考务安排,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培训实施机构开展培训及考核后,应及时组织学员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进行培训满意度评价。

第十七条 培训实施机构应妥善保管培训档案(开班申报表、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考勤记录、考核记录等)原件五年,以备查验。

第四章补贴申报
第十八条 个人凭身份证明和证书原件、培训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向求职就业地(参保缴费地)或常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并申请。

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学校所在地在市区)的创业培训补贴可由培训实施机构统一代申领。

第十九条 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