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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8〕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政办发〔2024〕39号规定,需要修改。列入需要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信号分为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14类。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四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第五条  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备案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实时预警信号。通信运营企业应建立预警信号快速传播绿色通道,并对暴雨、暴雪、冰雹、大风、寒潮、台风、道路结冰等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红色预警信号实行全网发布。

  第八条  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当地电视频道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