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通告【全文废止​】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通告全文废止
黄政发〔2020〕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 黄政发〔2024〕18号规定,全文废止失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精神,经研究,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石市行政区域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范围如下:

(一)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载明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