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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通告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通告
黄政发〔2020〕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2号)精神,经研究,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石市行政区域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范围如下:

(一)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载明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二)雉鸡、兔、梅花鹿、山羊、绵羊、牛、猪等29种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不列入禁食范围。

二、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三)全市行政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禁止在禁猎区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除科学研究、种群调节、疫源疫病监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并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许可证或者狩猎证外,禁止猎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