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函〔2023〕257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相关精神,现就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参照《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职责实施。
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可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或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监管周期。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采用“一次完成调价程序、分年进行调整”的方式分步调整到位。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鼓励有条件的供水工程探索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保障项目长期良性运行。
五、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要持续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探索实行农业用水分类水价。
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六、新建水利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要求,在前期工作阶段签订供水框架协议,明确供水范围、供水规模、水价测算边界条件或约定意向价格等,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新建水利工程运行初期的供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本参数及设计供水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