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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改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发改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发改价管〔2023〕1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相关水利工程运管单位:

为加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依照该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管及以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总体参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执行,包括定调价原则、准许收入确定、价格制定和调整、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和监管等方面。

二、水利工程供水力发电用水、生态用水和符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文件精神的农业供水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其他各类供水定价继续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管理。

三、为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核定,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可按照完全成本水平核定。县域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执行水价尽可能统一。

四、各地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新建水利工程供水定价工作,并适时对现行供水价格执行已超过5年的水利工程开展价格校核。同时,要建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五、各地要加强供水价格监管,督促指导各类水利工程严格执行水价政策,落实价格公示制度。相关定调价过程中要做好统筹兼顾,确保供水价格水平稳妥衔接,供水价格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省发改委报告。

六、水利工程运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工作。每年8月底前要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七、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230号)、《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78号)同时废止。原核定省内水利工程供水力发电用水的价格标准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文字解读:《省发改委关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我委制定下发了此通知,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2022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