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全市一级医疗机构全面推行DRG付费的通知
徐医保发〔2023〕7号
各(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一级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我市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推动中医优势病种和适宜技术发展,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出台了《
关于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推行DRG付费的通知》(徐医保发〔2021〕106号),选取了沛县河口镇卫生院等7家一级医疗机构进行了病组数量为35+1+X 的DRG付费试点。从试点运行情况看,一级医疗机构DRG付费改革初步取得了“医疗机构认可、参保群众满意、医保基金平稳”的良好效果,具备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运行的条件。现就下步推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稳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引导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在近年来实施的一级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创新,扩大病种付费覆盖范围,规范病组含义,推行综合病组,建立具有徐州特色的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DRG付费机制,以此引导定点机构合理收治、合理治疗,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
在全市具有住院资质的医保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住院医疗费用DRG付费。
三、病组设置
一期设定病组数量为35+1+X。“35”指白内障等35个一级医疗机构开展较为普遍、路径明确、执行过程中变异率较小的病组;“1”指综合病组,即:一级医疗机构开展的、在35个病组之外的所有病例,合并设置为综合病组;“X”指一级医疗机构将来开展的新技术和新病种(以外科为主)。结合历史合理数据、全市开展情况、级别差异系数等,组织医保部门、医疗机构,通过谈判协商方式确定病组结算标准。具体见附件。
精神病治疗、生育相关医疗费用不纳入上述病组结算,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结算办法
一级医疗机构DRG付费按《
关于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推行DRG付费的通知》(徐医保发〔2021〕106号)文件规定的结算办法执行。
五、推进工作要求
(一)医保部门工作要求
1.建立专项工作推进机制
各地医保部门要成立推进一级医疗机构DRG付费工作专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