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职报告制度的意见
温市监〔2015〕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市监规〔20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按照 “万评”工作承诺,结合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和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中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职责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履职报告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企业履职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链条长、环节多,涉及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各级政府等诸多方面,但最关键、最核心的是企业。食品企业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这不但是法律的规定,更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在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为法人),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只有时刻把食品安全牢记于心,付诸于行,牢固树立“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的理念,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推进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水平逐年提升。但是,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安全状况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依然较大。因此,作为监管部门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履职报告制度是全面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新举措,通过定期组织企业法人面向监管部门、社会各界报告其落实法律责任,实施质量管理的做法,监管部门现场点评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将会使食品企业法人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做到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以实现从生产环节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履职报告制度的基本形式和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履职报告制度的基本形式,就是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0〕第119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企业履行主体职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情况。
(一)履职报告的基本要求
1、履职报告的范围和频次:辖区内所有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其法人每年向社会公开报告一次的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其生产企业落实食品生产安全责任所做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考评。
2、履职报告的内容:
1)企业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2)企业原料进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等各项食品质量安全保证制度、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监管部门发现和查处的涉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4)企业在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打算。
(二)履职报告会的组织
1、履职报告以会议的形式进行,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可采取典型报告和书面公示相结合,会议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内举行。
2、由组织部门确定参加履职报告会议的企业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并在十日前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应由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准备书面报告材料并在履职报告会召开前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材料统一在当场监管部门的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考评。
3、履职报告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和做法;查找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防止内容空洞、经验介绍式的报告。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PPT电子文本形式。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履职报告会,履职报告会原则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主持。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履职报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