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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2018年11月1日

湖北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科学数据管理,包括科学数据采集(征集)、加工、保存、汇交、共享与利用等内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指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所称法人单位,指湖北省境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湖北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各主管部门、法人单位分工负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规划建设相关领域的省级科学数据中心;

  (三)建设省科学数据共享交换服务系统;

  (四)开展全省科学数据采集(征集)工作;

  (五)组织编制省科学数据资源目录;

  (六)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组织开展科学数据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并组织法人单位参与建设省级科学数据中心;

  (二)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科学数据资源目录,参与编制省科学数据资源目录;

  (三)建立本部门科学数据汇交制度,依托省科学数据共享交换服务系统开展本部门科学数据汇交和共享工作。

  第八条 法人单位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并公布本单位科学数据资源目录;

  (三)结合业务需求开展科学数据采集、加工、汇交、保存;

  (四)负责科学数据管理所需软硬件设施、资金和人员、科学数据安全和保密等。

  第九条 省级科学数据中心是依托法人单位建立的专业化科学数据管理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省相关专业领域科学数据的采集、加工、保存、汇交、共享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中心科学数据管理基本制度、科学数据标准规范和科学数据质量管控体系;

  (三)编制并公布本中心科学数据资源目录,参与编制省科学数据资源目录;

  (四)提供科学数据上传和下载标准接口,依法依规推动本中心科学数据接入省科学数据共享交换服务系统;

  (五)负责对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安全审查,数据汇交日志至少包含交付数据唯一标识、交付时间、交付模式、交付结果等信息,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

  (六)保障科学数据安全,对科学数据进行安全存储和异地备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采取防范网络攻击的软硬件措施;

  (七)开展省内外科学数据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省级科学数据中心建设立项工作,由省科技厅依据其所属行业(领域),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公示等程序联合开展。

  第十一条 省级科学数据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省科技厅依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 采集(征集)、加工、保存与汇交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需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科学数据采集(征集)指南,择优遴选法人单位和省级科学数据中心承担相关采集(征集)项目。

  第十三条 科学数据采集(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数据标准开展科学数据采集(征集)、加工工作,并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数据保存制度和汇交制度,明确汇交程序,履行汇交职责,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合法和可用。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制定科学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评价验收。科学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完整性评价。审查科学数据实体、属性和记录是否缺失;

  (二)一致性评价。对各数据表(集、库)之间的数据是否一致进行评价;

  (三)准确性评价。对数据采集(征集)、加工管理、汇交、保存过程的准确性进行评价;

  (四)及时性评价。对原始数据传送、数据获取、数据提取、数据加工、数据更新、数据汇交等及时性进行评价;

  (五)合法性评价。对数据取值是否在界定的值域范围内,包括数据格式、类型、值域和业务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落实科技报告制度,省内各级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验收前,必须由项目牵头单位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