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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 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 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鄂金发〔2021〕24号


各市、州、县金融工作局(金融办):

为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准入、变更及退出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规范健康发展,现印发《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变更及退出内部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11号)即行废止。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退出机制,规范优化申报流程,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办法》(鄂金办发﹝2009﹞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退出等手续。

本指引所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工作局)或者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章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区域、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及议事规则;制定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方面相关制度等。

(二)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且出资方式依法合规。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下文提及货币皆同)。入股资金应为股东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三)公司名称符合要求。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公司字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行政区划为××市(州)××县(市、区)。公司字号不得与省内已设立(或已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经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各市(州)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使用××市(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使用湖北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必须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

(四)公司住所符合要求。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能满足经营需要的营业场所。

(五)公司股东满足相应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法人企业,净资产2亿元以上且出资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和其他法人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自然人股东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无故意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个,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超过15个。

(六)公司股权结构符合要求。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不低于20%。其他单一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5%。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设立法人机构独资的小额贷款公司。

同一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原则上在省内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同时,对主业从事房地产、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的企业以及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的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要重点审查并从严控制。

(七)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营工作3年以上。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营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犯罪记录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八)公司管理制度健全。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关联交易、账户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一)《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

(二)股东基本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近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及自然人股东的简历等);

(三)出资人承诺书(见附件2、3)、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及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章程草案(应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五)拟任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人员简历表(见附件5)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等);

(六)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设立之日起10日内提交具有法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完成验资后,该验资账户转变为信贷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及回收贷款本息,该账户不办理其他业务。

第五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区域包括开设分支机构所在地;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三)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三年以上,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且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为A类;

(五)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系统,具备有效风险防控能力,资金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负责资金往来。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6);

(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小额贷款公司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简历表》(参照第四条相关要求审核并提供对应材料);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工作流程:

(一)县级初审。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即第四条要求的材料)进行初审,在30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意见书》(见附件7);同意设立的,应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状况、合规经营情况、资金来源有无集资和借贷资金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拟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8)及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见附件9)等,并将设立请示(含以上材料,下同)报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在征求小额贷款公司总公司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申报方案,出具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并将设立请示报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级复审。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设立申报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同意设立的,由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意见,出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见附件10),并将设立请示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省级审核。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上报设立请示中的申报材料、可行性评估报告等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批复文件并予以公告。

(四)登记注册。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意见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下发审核批复文件。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出具审核批复文件。企业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设立的审核批复文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变更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如特殊原因需进行变更的,按照公司设立程序进行申报。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满一年且间隔上次股权变更满一年允许变更股权(不改变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新增股东人数占比不超过变更后股东总人数的30%。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经营地址;(四)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五)变更股东、股权;(六)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变更事项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的,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一)《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1);

(二)公司股东会决议;

(三)拟变更后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四)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一)《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

(二)公司股东会决议;

(三)变更后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拟迁入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承诺书。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一)《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

(二)公司股东会决议;

(三)新增股东基本情况(如有新增股东,参照第四条相关要求审核并提供对应材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第十三条 经营满两年且间隔上次注册资本变更满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金少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减资。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一)《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

(二)全部股东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协议及公司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说明(附截至股东会决议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债权、债务〈含或有债务〉清单)等;

(四)在所在地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减资公告(经营区域在全市、州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所在地市、州级以上报纸刊登减资公告。经营区域在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省级报纸刊登减资公告)的复印件;

(五)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股东、股权的,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一)《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

(二)公司股东会决议;

(三)新增股东基本情况(如有新增股东,参照第四条相关要求审核并提供对应材料);

(四)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一)《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拟任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等材料(参照第四条相关要求材料);

(四)修改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第十六条 经营满一年的小额贷款公司,因经营原因可申请解散或通过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的方式退出小额贷款行业,应提交以下审核材料:

(一)《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申请表》(见附件12);

(二)企业责任声明书;

(三)全部股东关于退出小额贷款行业的协议和公司股东会决议;

(四)资产清算报告(对相关业务承接、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

(五)在所在地县级以上报纸刊登解散公告(刊登要求同减资公告)。

申请解散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交以上(一)至(五)项资料;申请通过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的方式退出小额贷款行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交以上(一)至(三)项资料。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解散、退出小额贷款行业的工作流程:

(一)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事项的办理流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解散、退出小额贷款行业,以及办理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增资减资等变更事项的,由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经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

(二)由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变更事项办理流程。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经营地址、董监高人员以及不改变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股权等变更事项的,由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报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企业变更、注销办理流程。根据审核情况,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企业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变更,解散、退出小额贷款行业的审核批复文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重大风险隐患无法消除或者出现“空壳”“失联”等不具备正常经营能力情形的,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注销其经营许可的意见上报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经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注销其经营许可,并进行公示。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名称或注销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被司法机关责令关闭或强制解散、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其依法进行清算,对相关业务承接、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及时将注销其经营许可的意见上报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经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注销其经营许可,并进行公示。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名称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其公司的设立、变更、退出相关资料要按要求上传湖北省小额信贷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开展逐级审核、审批、备案,并通过平台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深化扩权赋能强县改革”有关要求,适时调整相关申报审批流程。

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风险防控需要,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退出相关条件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指引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附件:1.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

2.出资人承诺书(见附件2、3)

3.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4.人员简历表(见附件5)

5.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6)

6.不予受理意见书(见附件7)

7.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8);

8.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见附件9)

9.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见附件10)

10.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1)

11.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申请表(见附件12)




全省典当行设立、变更及退出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全省典当行准入、变更及退出机制,规范优化申报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类金融机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金发﹝201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全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退出等手续。

本指引所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工作局)或者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申请设立和变更典当行(分支机构)的,应首先到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凭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2)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典当行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变更手续。

拟设立的典当行,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劝导其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章程符合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及股东(尤其是第一大股东)在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方面的责任等相关内容。

(二)公司名称符合规定。公司名称中应标明“典当”字样。

(三)注册资本符合规定。注册资本金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下文提及货币皆同)。

(四)公司住所符合规定。有符合要求并满足经营需求的营业场所。

(五)股东条件符合规定。法人股东应为社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雄厚,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市场主体。第一大股东须依法设立满三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对主业从事房地产、小额贷款、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的企业及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的企业发起设立典当行的,要重点审查并从严控制。典当行不得作为设立典当行的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无故意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典当行股东须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得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股权结构符合规定。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合计持股比例占1/2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七)从业人员资质符合规定。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学习金融、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或从事金融、经济、法律等相关工作两年以上。同时,要有熟悉典当行业务的鉴定评估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犯罪记录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八)制度、设施符合规定。具有《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典当行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典当行设立申请表(见附件3)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4);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和出资承诺书(见附件5);

(三)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见附件6);

(四)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简历表》(见附件7)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等);

(五)股东的相关材料。法人股东作为出资人,需提交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自然人股东作为出资人,需提交《人员简历表》(见附件7)及个人信用报告;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七)《信用承诺书》(见附件8)。

典当行应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备案之日起10日内提交具有法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情况经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8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且最近一次年审或分类评级结果为A类;

(四)对每个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