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建〔20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强化城镇燃气管理,切实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持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加强行业法治化建设,全面提升城镇燃气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省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加强源头治理管控,建立城镇燃气供气安全规范化建设机制,至2024年底,实现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全覆盖;新建住宅燃气立管全面实施户外安装;配送车辆实现统一规范管理。至2025年底,全面完成存在隐患的立管改造(内改外)工作;全面推进燃气企业统一配送入户,基本取消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面完成供气规范化建设,建立供气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发展专业化、服务标准化、治理法制化的城镇燃气供应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城镇燃气规模化经营改革
1.持续推进管道燃气扁平化规模化改革。根据《浙江省深化城镇燃气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要求(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各地要强化统筹协调,按照责任分工,彻底消除除保供目的外的跨县(市、区)转输、纯转输企业转输、城镇燃气企业转输等各类供气转输,以培育大型地区性、集团化燃气企业为目标,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城镇燃气企业扁平化、规模化改革。(按《三年行动方案》分工负责)
2.持续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规模化经营改革。坚持安全至上、合法合规、企业自愿、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经营改革实施指南(试行)》,各地结合实际,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研究制定规模化经营改革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引导经营规范、安全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行业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经营。[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3.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不同类型用户分布特征,优化供应站设置,提升配送时效,提高用户用气便利度。区域供应站规模应与服务半径内用户数量相适应。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根据燃气规划要求,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布局,通过迁建、改建等方式,提升灌装站设备运行效能,完善站容站貌和形象标识。(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自然资源部门配合)
4.健全价格监审机制。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对商品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强化液化气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配合)
(二)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5.强化从业人员管理。燃气企业应规范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三类从业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岗位职能,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各类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进行岗位培训。燃气企业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其操作技能水平。(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人力社保部门配合)
6.严格配送人员队伍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切实履行配送人员管理责任,规范配送行为,优化配送服务,逐步取消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2024年底前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全覆盖,全面实行合同制用工管理。各地要指导企业加强配送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岗前培训教育制度和定期例会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配送和入户安检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人力社保部门配合)
7.规范配送车辆运营。各地要严格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指南(试行)》要求,按行政区域统一配送三轮车样式和规格,统一专用配送车辆编号,建立配送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和规定人员、规定车辆、规定区域管理。要加强配送车辆管理,安装定位系统并进行实时监控;要科学规划运输线路,明确禁限行区域,规范行驶秩序。(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8.严格落实燃气管道巡查责任。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燃气管道设施巡查机制,重点针对警示标志缺失、地下有限空间、交叉施工燃气保护等情况建立管道隐患巡查整改责任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对老旧燃气管网的检测评估,合理确定更新改造的任务、范围和标准,提高日常巡查检查频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老旧燃气管网的更新改造工作。加大违规占压燃气管道行为的整治力度,确保该类违规行为动态清零。(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部门配合)
(三)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
9.严格落实销售实名制。进一步严格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压实配送环节企业主体责任。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追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相应责任。持续强化行刑衔接,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公安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10.明确供气服务责任。燃气企业要健全用户服务机制,将产品和服务信息告知用户。配送人员开展服务时应规范着装并持证上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销售款项应纳入企业统一账户管理。燃气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按照《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标准》规定的检查频次要求定期开展入户检查。管道燃气企业要积极推广户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自动安全切断装置和具备远程切断功能的信息化燃气表,持续提高监管水平。(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11.有效落实入户安检。燃气企业应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产品,发现燃气用户应用国家、省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技术,发现燃气使用场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通风等燃气安全使用条件,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燃气企业应立即指导燃气用户进行整改,对存在不配合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形,不予供气。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