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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黄政办发〔2017〕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石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黄政办发〔2022〕29号规定,自2019年9月27日印发的《黄石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充意见》至本《意见》印发实施之日前申报的增设电梯项目,前期建设费用补贴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2017年12月5日印发的《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至本《意见》印发实施之日前申报的增设电梯项目,后期维修养护补贴按本意见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废止(失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老旧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群众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五层及五层以上无电梯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时适用本意见。

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征收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支持和组织协调作用,突出业主主体地位,调动群众积极性,遵循“安全第一,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的原则。

三、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应在街道、社区的指导下成立增设电梯自改委,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由其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四、实施条件

(一)建筑物具备增设电梯的客观条件,所占用地在住宅原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增设电梯应满足规划、土地、建筑、结构、消防、文保、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四)增设电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自愿申请并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应经本幢住宅专有部分全体业主同意,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内,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均无反对意见的才可以实施。

涉及占用专有部分的,应同时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的,应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无反对意见。

五、资金筹集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协商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原产权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和个人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它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老旧住宅增设的电梯及配套设施,由全体出资业主共有。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在所在街道(片区)或社区的指导下征求业主意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10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