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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导则》的通知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导则》的通知
滨建建字〔2022〕16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棣县、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北海新区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的要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结合我市试行评定分离的经验,现制订《滨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导则》,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导则



一、评定分离的定义

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向招标人推荐排名不分先后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招标人可根据建筑工程实际,自主确定是否使用评定分离。

三、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的评审一般采用定量评审的方式,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计分,并根据评审、比较、计分情况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2、施工招投标活动,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的,均可以使用评定分离方法;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最高投标限价)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项目,不使用评定分离方法的,应当采用合理低价法。

3、评审结论作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一般应推荐定量评审计分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不分先后;各中标候选人的定量计分情况不得公布、泄露。

四、定标办法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1名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会议。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因素进行定标并对定标活动及其结果负责,必要时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已确定的评标结果。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二)定标因素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特点,在中标候选人的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工程控制能力、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质量安全、节能减耗、新技术、新工艺、价格等方面设定定标标准;必要时,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供定标委员会参考,也可由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针对工期控制能力、类似施工经验、质量安全、节能减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