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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 2015 〕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水域的规划、控制、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城乡规划、水利、城管与执法、国土资源、住建、环保、港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以及防洪、排涝、灌溉、环保、航运、景观等需要,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与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水域保护规划、航道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