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建发〔2018〕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建发〔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州市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23日
湖州市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41号)、建设厅《关于推行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18〕2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32-2017)等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水、电、气等开通手续需要业主自行办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全装修项目(不含排屋、别墅、叠屋)的装修质量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负总责,承担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施工,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条住宅全装修部分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
住宅全装修项目原则上实行土建安装与全装修部分一体化设计,全装修与建筑、结构、水暖、电气等各专业同步设计、同步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全装修设计与建筑、结构、设备设计的一致性,其审查意见写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
住宅全装修项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装修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部分进行违法发包和肢解发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部分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全装修部分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办理主体结构和全装修部分的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也可以分阶段办理。
一次性办理的,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包含全装修部分;分阶段办理的在办理全装修部分时,项目质量监督登记书和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增加注明“住宅全装修部分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住宅全装修部分已办理施工许可”字样。
第八条住宅全装修项目全装修部分未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项目不得进行预售。
第九条 全面推行使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合同中应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
全装修部分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第十条 住宅全装修项目鼓励开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绿色家装质量保证保险,推行物业前期介入管理模式,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和追偿机制。
第三章 样板房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住宅全装修项目预售前,建设单位应装修完成交付样板房和公共部位交付样板区。交付样板房和公共部位交付样板区必须按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装修完成。套型最多的前3个套型(主力户型)应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公共部位交付样板区应不少于一层的电梯前室、楼梯平台及相邻上下两跑楼梯。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为购房者提供参观交付样板房和介绍装修品质、装修材料及使用功能等内容的服务,并与购房者确认交付商品房的装修内容和观感质量;对于没有交付样板房展示的非主力户型,也应向购房者确认与交付样板房的差异之处,约定交付时发生歧义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交付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设备供货(安装)等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施工方案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第十四条全装修部分施工应与交付样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且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交付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交付样板房作为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验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全装修相关约定的执行标准,须真实反映交付住宅几何尺寸、全装修内容和装修质量。交付样板房中添设的合同之外的装修内容和家具、设备应在现场明确标识。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全装修部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编制室内装饰装修监理实施细则。
全装修部分施工图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内容的,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签署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七条采购应选用有害物质限量满足规范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同时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不得选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的材料。
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并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对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重点核验,核查检测报告、产品品牌等质量证明文件,不满足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的以及与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品牌、规格等不一致的不得使用。因客观原因确需更改《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牌、规格等时,应及时函告全体准业主。对设计及规范要求需进场复检的材料,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复检。
建设、施工单位应在销售现场设置装饰装修材料留样室,并标明使用部位和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实行商品房预售的住宅全装修项目应引入准业主监督机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地开放日”活动,为业主展示装饰装修进展及施工质量状况,并做好相应的文字、影像记录。工地开放日不得少于3次,必须包含主体和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和竣工阶段。
准业主代表从已预售户中产生,考虑到工地安全管理,每次邀请准业主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十九条 采取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绿色家装质量保证保险的项目,建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