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建发〔2018〕93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

现将《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9日

 
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支付专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划入,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账户。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各区县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市直管范围内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支付专户设立与支付

 

第五条  本市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自主选定一家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在监管银行指定的分理机构设立工资支付专户,并同建设单位和监管银行签订工资专户资金三方托管协议,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清欠机构备案。每家监管银行只能指定一个分理机构承办工资专户业务。

第六条 监管银行应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支付专户进行管理,及时将支付专户中建设单位划拨人工费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息数据推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清欠机构出具的支付专户备案证明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每月按时将应付工资性工程款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不得将工资性工程款直接拨付分包单位。

第九条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支付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划拨人工费或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监管银行为本项目施工的自有工人办理个人工资卡,负责监督分包单位、劳务企业为其召用的农民工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