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一)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质量、增幅纳入考核评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严禁将教育收费和医疗事业性收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将列入财政部清单管理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加大“四本预算”的统筹力度,将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有条件的市县可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收入3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的50%收回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三)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各部门应当加强所属单位非财政拨款收入管理,在部门和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财政部门应加强非财政拨款收入的统计分析,重点审核部门收入预算准确性、完整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以及专项债务对应收入应当按规定上缴国库,并纳入单位预算。

(四)积极盘活存量资金资产。定期核查和清理存量资金,健全结转结余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基本支出项目结余资金、预算安排的常年性项目结余资金、除另有政策规定外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以及经审计认定为结余的资金,应收回财政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严格各类资产登记和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予以全程登记,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探索建立公物仓,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以及临时配置资产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将债务性资产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强化预算支出管理,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

(五)强化重大决策部署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作为预算安排的首要任务,明确优先顺序、绩效目标、事权划分和具体项目,增强对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的财力保障。完善预算决策机制和程序,各级预算、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应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议;各部门预算草案应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

(六)加强财政支出政策统筹。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打破基数概念和支出固化僵化格局,结合财力状况,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或其他经济社会指标层层挂钩。各级预算安排要突出重点,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不留硬缺口。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强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科技、教育等领域创新发展的支持。不折不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严控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严控新增资产配置,暂时没有标准的要从严控制、避免浪费。清理压缩各种福利性、普惠性、基数化奖励。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

(七)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各级各部门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资金管理权限和保障主体责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扩大直达资金范围。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财政部门应当精简资金审核、备案、拨付流程,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各部门应当精准高效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到项目和受益对象,确保资金安排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体现政策导向。监察机关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协同联动,强化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八)加快推进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根据支出政策、财力水平、项目要素等,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类分档的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重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省级应围绕“三保”等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县级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完善通用标准,各级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专用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

三、完善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财政预算完整性

(九)改进政府预算编制。省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要求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和新增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增强市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市县财政部门应合理测算所有本级政府收入和支出、上级提前下达数,严格依法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编制年初预算时,一般性转移支付应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应细化到地区和项目。逐步将全部国有金融企业、文资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十)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围绕重大决策部署滚动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三年支出规划。各级财政应建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范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程序,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合理制定偿债计划,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确保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偿债备付金占本级同期政府债务余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

(十一)健全项目库管理机制。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健全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入库评审和滚动管理机制,做实做细项目储备。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依法依规管理预算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

(十二)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规范编制方法、程序,建立指标应用体系,全面客观反映政府资产负债与财政可持续性情况。健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将财政财务信息内容从预算收支信息扩展至资产、负债、投资等信息。推动预算单位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完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重点反映资产使用效益和数量、价值量变动情况,做好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衔接。

四、严格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力

(十三)严格预算执行控制。严格执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规范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进一步加强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除已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事项外,不得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安排支出,严禁通过违规列示暂付性款项实现收支平衡或解决新增支出需求。暂付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之和的5%。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出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四)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部门落实监管责任、预算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落实机制。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四本预算”全覆盖。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现绩效指标科学合理、动态调整、共建共享。重点推进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重大投资项目评审,增强政策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预算安排有机衔接。

(十五)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控制体系和集中校验机制,实行全流程电子支付,优化预算支出审核流程,全面提升资金支付效率。完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