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实施DRGs点数法付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甬医保发〔2020〕44号)要求,自2020年12月28日起,我市将启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宁波市及市内异地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家庭病床、急诊留观),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逐步纳入DRGs点数法付费管理。
二、实施依据
《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
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意见(暂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三、实施时间安排
(一)过渡阶段。2021年1-2月为过渡阶段。各医疗机构应按时完成1月份病案数据上传和月度分组反馈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及时督促医疗机构上传病案数据,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月度分组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完成对所属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业务培训。市级和各县(市